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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1505号

王聪与许晓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聪,许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王聪,女,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肖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许晓峰,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许本善,男,汉族,1950年2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聪诉被告许晓峰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郭 赟

审 判 员  贾永成

审 判 员  吕秀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任晓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