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王聪,女,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肖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许晓峰,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许本善,男,汉族,1950年2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聪诉被告许晓峰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郭 赟
审 判 员 贾永成
审 判 员 吕秀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任晓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