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983号原告谢克光,男,1962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被告贺钟灵,男,1953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谢克光与被告贺钟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贺钟灵的银行存款41184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谢思奕自愿以其名下的两套房屋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谢思奕名下的两套房屋予以冻结;
二、冻结被告贺钟灵的银行存款41184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小松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人民陪审员 郑少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