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初1096号原告彭某某,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黄某某,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漆杏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冰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