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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096号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初1096号原告彭某某,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黄某某,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漆杏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冰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