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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540号

张怀珍与张淑红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怀珍,张淑红,青州友邦运输物流有限公司,杨经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40号原告张怀珍,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东夏镇小陈村32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6505153274。委托代理人董国胜,青州口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淑红,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谭坊镇东刘镇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808023629。委托代理人夏敏,青州鲁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州友邦运输物流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西黄村,现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巴黎路昌时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白德明,经理。被告杨经业,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东夏镇杨立伍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40305327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珍诉被告张淑红、青州友邦运输物流有限公司、杨经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经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经业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朱秀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