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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772号

袁文民与徐庆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文民,徐庆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772号原告袁文民,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穆棱市。被告徐庆高,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民与被告徐庆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文民以其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庆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文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文民负担。

审判员  孔繁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白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