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772号原告袁文民,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穆棱市。被告徐庆高,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民与被告徐庆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文民以其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庆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文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文民负担。
审判员 孔繁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白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