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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382号

徐来红、张琳彤与望江县杨湾镇余埠村龙潭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来红,张琳彤,望江县杨湾镇余埠村龙潭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7民初382号

原告:徐来红,农民。

原告:张琳彤,农民,系原告徐来红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强,农民。

法定代理人:徐来红,女,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倪晋银,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江县杨湾镇余埠村龙潭村民组。

负责人:汪作发,组长。

原告徐来红、张琳彤与被告望江县杨湾镇余埠村龙潭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来红及原告徐来红、张琳彤委托代理人倪晋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望江县杨湾镇余埠村龙潭村民组负责人汪作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张强按农村风俗入赘与徐来红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的户口均未迁移。2011年1月7日婚生女张琳彤出生,2014年10月2日,婚生子张梵艺出生。张琳彤、张梵艺的户籍所在地均是望江县杨湾镇余埠村龙潭村民组。2013年9月26日,被告负责人赵某与章瑶之(原安庆市枞阳县人)签订了耕地流转承包合同,约定:1、承包面积为400亩;2、承包费为每亩每年360元;3、承包期为五年(2013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4、承包费支付方式为2013年签订合同时预交承包费10万元整,下欠部分待土地平整后实际丈量面积付清欠款,以后每年12月10日前付清第二年所有承包费。2013年12月11日,被告对该组村民人数进行统计,统计的数字为172人,其中包含两原告。该合同生效后,章瑶之按约定支付了承包费(截至目前共支付前三年承包费)。第一年因为被告需要修路所以承包费未进行分配,第二年及第三年的承包费现已分配,但在分配承包费时拒绝向两原告发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及其亲属多次向望江县杨湾镇、杨湾镇余埠村及龙潭村民组反映并要求解决该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故请求判令被告向两原告分配耕地流转承包费(2015、2016年度)计30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既未予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告户分得四人承包土地(其父徐方付、母鲍金花、兄徐来兵和原告徐来红,2009年徐来兵因考试被录取公办教师,其户口迁出转为非农户口,但其承包土地未予变更)。2010年8月,原告徐来红与张强登记结婚(张强入赘原告家)。婚后双方的户口均未迁移。于2011年1月7日生育一女张琳彤,其户口亦登记在被告村民组。2013年9月26日,被告负责人赵某与章瑶之(原安庆市枞阳县人)签订了耕地流转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面积为400亩;承包费每亩每年360元;承包期为五年(自2013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承包费支付方式2013年签订合同时预交承包费10万元整,尚欠部分待土地平整后实际丈量面积付清欠款,以后每年12月10日前付清第二年所有承包费。该合同生效后,章瑶之已按约定支付承包费(截至目前共支付前三年承包费)。2013年12月11日,被告在统计本组村民人数时,徐方付户为四人即包括两原告在内。因为第一年承包费用于维修被告组的道路,所以未进行分配,第二年、第三年的承包费已经分配(每人每年分配765元),但在分配承包费时拒绝向两原告发放。为此,原告及其亲属多次向杨湾镇人民政府、杨湾镇余埠村民委员会及余埠村龙潭村民组反映并要求解决该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向两原告分配2015年、2016年耕地流转承包费计3060元(765元/人、年2人2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由原告徐来红、张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徐方付户常住人口登记卡、黑龙江省密山市二人班乡尚礼村民委员会证明、耕地流转承包合同、杨湾镇余埠村民委员会证明、杨湾镇余埠村龙潭组村民土地分配表及人口统计表、证人王某、赵某、李某证言等在卷佐证,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徐来红出生于被告组,且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分得承包土地,虽然原告徐来红已结婚,但其户口一直未迁出被告组,原告徐来红当然具有被告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徐来兵户口迁出转为非农户口后,但其承包土地未予变更。而原告张琳彤出生后其户口已登记在被告组,但未分配承包土地。2013年12月,被告统计本组村民人数时已经包括两原告在内。综上,被告已承认原告张琳彤具有被告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对两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望江县杨湾镇余埠村龙潭村民组从章瑶之处收取的2015、2016年两年耕地流转承包费计288000元中分配原告徐来红、张琳彤计30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文根

审 判 员  郑宏水

人民陪审员  王业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 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