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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532-1号

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532-1号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