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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527-1号

金乡县人民法院与苏某、寻某、袁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乡县人民法院,寻某,袁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某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527-1号申请执行人某乡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邵某。被执行人寻某。被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苏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乡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苏某、寻某、袁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某、寻某、袁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某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王明伟执行员  张亚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邵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