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194号原告王宏。委托代理人王斌。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金涛,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与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撤回对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晓勇
审判员 宋庆国
审判员 徐爱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思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