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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刑初251号

黄俊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黄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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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俊,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2000年10月因犯贪污罪、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0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辩护人党子,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俊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3月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俊及其辩护人党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黄俊在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30号,以抵押伪造的两份房屋产权证书、找人冒充其妻曾珊签字授权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曾某的信任,两次向曾某借款共计人民币950,000元。至2014年2月黄俊陆续向曾某返还本息共计人民币247,500元,后拒不返还借款且失去联系。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黄俊的供���和辩解,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张某、黄某、王某乙的证言,报案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合同、借条、欠条和还款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收条、个人转账回单、电子支付凭证、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办案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与曾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实际收到人民币902,500元,已归还不低于人民币247,500元。被告人黄俊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黄俊借款的用途合法,且没有拒不还款的行为,故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黄俊在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30号,采取抵押房屋的方式,使用伪造的两份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找人冒充其妻曾珊签字授权,获取被害人曾某的信任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曾某共计人民币902,500元。至案发前,被告人黄俊陆续向被害人曾某还款共计人民币247,500元,后拒不还款且失去联系。2015年5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俊。被害人曾某对被告人黄俊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海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武汉市公���局江岸区分局上海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黄俊归案的过程。2.被害人曾某于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9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述称:2013年3月,黄俊通过熟人邹焰向我借钱用于生意周转。我说要用房屋抵押。他说他想办法用3个房产证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左右。3月25日,黄俊和他父亲黄某带着一个女的拿着两个房产证来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30号找我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介绍说那个女的是他老婆曾珊,并让我复印了她的身份证(据我后来查证,她的真实姓名是王小璐,张某的女朋友,身份证上的照片是伪造的)。一本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曾珊,房屋坐落于江汉区常青路149号东方名都二期A4栋12层1101室;一本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是黄俊,房屋坐落于武昌区站前阳光(紫阳星辰)1栋14层2号。我见只有两个房产证,告诉他只能��借人民币750,000元,等拿来另一个房产证后再借人民币200,000元。我和黄俊用这两本房产证作抵押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黄俊和王小璐(即王某甲)都在合同上签名按手印。我在胜利街交通银行南京路支行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后汇给黄俊人民币712,500元(卡号62×××55)。2013年4月17日,黄某拿着一本房产证来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30号帮黄俊借另外的人民币200,000元。房产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黄某,房屋坐落于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一路21-15号5栋5层2室。黄俊打电话说他在外地,让黄某替他办手续。我收了房产证后让黄某打了一个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借条。我在胜利街交通银行南京路支行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后汇给黄某人民币190,000元(卡号62×××54)。这两次借款约定的期限都是两个月还本付息,但到期后他们都没有还给我。2014年10月9日,我到法院起诉,发现他们���押的房产证和王小璐的身份信息都是假的。黄俊承认假房产证是邹焰帮他搞的,王小璐不是他的妻子,是他找来冒充他的妻子曾珊,骗来的钱分给了邹焰、张某等人,钱已经花完。黄某说他借的钱帮黄俊归还其他债务,没有钱还。有一两个月的时间,我联系不上黄俊,也找不到他。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我在武汉中部集团担任办公室主任,曾某是董事长。2013年3月的一天,曾某跟我说有一个叫黄俊的要找公司借款人民币950,000元,让我负责经办。黄俊一个人来找我,我要求他提供抵押物。黄俊拿出曾珊名下的房产证交给我。我跟黄俊讲等核实完了再通知他。他就走了。经实地查看,并在周边中介了解,该房屋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至人民币1,500,000元。我跟黄俊说,如果能将自己的或者父母的房产证拿来做双重保证更好。后来,他就拿来了自己和父亲名下的房产证。我也没有对这两本房产证进行核实。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黄俊是我前男友张某的朋友,和我是普通朋友关系。2013年年初,黄俊跟我说,要以房产证抵押找人借钱,他不想让他老婆曾珊知道,让我帮忙扮演曾珊。他还说,房产证是真实的,还不了钱也与我不相干。我就同意了。我和黄俊一起照相,相片被他拿走后做在曾珊的身份证上面。后来,黄俊带着我来到曾某的公司,向曾某介绍说我是他的老婆曾珊。我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黄俊以房产抵押的方式和曾某签了一份合同,让我以曾珊的名义签字。后来,我们和黄俊的爸爸又去了一次曾某的公司,我以曾珊的名义签了一份欠条和还款协议书。5.证人黄某的证言:2013年4月份,我儿子黄俊说要做生意,需要一笔钱,他和曾某说好了,让我找曾某。在黄俊之前借钱的时候,我去过曾���的公司,和曾某见过面。之后,我一个人到曾某的公司找他。曾某跟我一起到吉庆街的交通银行转账给我人民币200,000元。我给曾某打了一张借条。我马上又将钱转给了黄俊。房产证的问题我不知道。6.证人张某的证言:2011年6月,我和黄俊在火车上认识。我和黄俊没有债务纠纷。2014年8月底,黄俊在曾总那里借钱没有还,让我帮忙去担保给他腾出时间收回欠款,还说邹焰欠他人民币800,000元,黄石的一个朋友欠他人民币300,000元。我就在曾总那里签了一个金额为人民币1,600,000元的担保。我给黄俊还打了一个欠条方便他去他舅舅那里借钱,拿着我的欠条做幌子,同时也写了一张收条。7.登记在黄俊名下的武昌区站前·阳光(紫阳星辰)1栋14层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实经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实,该证书系伪造。8.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一路21-15号5栋5层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证实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9.合同、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登记在曾珊名下的江汉区常青路149号东方名都(原东舜花园)二期A4栋12层11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实王某甲冒充曾珊与黄俊以房产抵押的方式向曾某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10.相片为王某甲的曾珊身份证、相片为王某甲和黄俊的结婚证、曾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上海街派出所于2015年6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黄俊与曾珊于2012年结婚,其提供给曾某的曾珊身份证及结婚证均系伪造。11.曾珊的电话记录,证实登记在曾珊名下的江汉区常青路149号东方名都(原东舜花园)二期A4栋12层1101室的房屋,系曾珊所在单位于2006年以人民币300,000元的价格分配的福利房。12.交通银行个人转账回单2份、黄俊于2013年3月25日出具的收条、黄某于2013年4月17日出具的借条,证实曾某分别于2013年3月25日、4月17日向黄俊转账人民币712,500元,向黄某转账人民币190,000元。13.曾某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路支行出具的历史交易明细表、中国光大银行对私客户对账单、交通银行汇款凭证、(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524号庭审笔录,证实案发前黄俊已归还曾某人民币247,500元。14.欠条和还款承诺书,证实黄俊于2014年4月11日承诺还款,并由黄俊、王某甲冒充曾珊、黄某签字。15.谅解书,证实曾某对黄俊的行为予以谅解。16.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黄俊到案后,经检查,无随身携带物品,身体无外伤。17.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黄俊的前科情况。18.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告人黄俊供述及辩解的同步录像光盘、被告人黄俊的供述及辩解。供称:2013年3月,我急需还一笔欠款,就让邹焰帮忙找地方借钱。邹焰将我介绍给曾某。我带着曾珊的房产证和曾某见面后商量借钱。曾某说要用房产证抵押,多几个房产证才能多借钱,还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从曾某的公司出来后,邹焰提醒我,随便到做假证的位置去做两本假证交给曾某就行了。我在解放公园附近的路边找人做了2本假房产证。考虑到我老婆曾珊肯定不会去签字借款,我就找了张某。张某让我与他的前女友王某甲联系。我还做了相片是王某甲、身份资料是曾珊的假身份证。之后,我带着3本房产证、假结婚证和王某甲以夫妻名义在曾某的公司签了借款合同。同日,曾某向我交通银行卡转账人民币712,500元(扣除当月的利息人民币37,500元)。邹焰拿走了人民币50,000元,剩下的钱都偿还了我的借款。2014年8月,曾某跑到曾珊的单位找曾珊。这时,曾珊才知道我拿她的房产证去抵押贷款。后来,曾珊到房产局办理了挂失,并办理了新的房产证。登记为黄某名下的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一路21-15号5栋5层2室的房屋在借款前就已经转至他人名下。登记在我名下的武昌区站前·阳光(紫阳星辰)1栋14层2号的房屋于2014年5月以人民币800,000元的价格出售,用于归还债务。行为人的主观内容通过客观行为来反映。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黄俊主要实施了以下行为:其一,被告人黄俊与被害人曾某素不相识,其采取房屋抵押的方式,使用两套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找人冒充其妻子曾珊签字授权,致使被害人曾某产生认识错误,在较短的时间内���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曾某共计人民币902,500元;其二,在骗得财物后,被告人黄俊将其名下武昌区站前·阳光(紫阳星辰)1栋14层2号的房屋出售,但并未将此项收入积极偿还给被害人曾某;其三,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黄俊逃匿至浙江省海宁市,后被抓获归案。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黄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据此,对被告人黄俊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俊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俊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害人曾某对被告人黄俊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俊继续退赔被害人曾雪萍人民币65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依聪

审判员  年 凯人���陪审员朱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祝先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