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2404号申请执行人朱培青,男,1965年10月1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被执行人姚现军,男,1972年12月28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申请执行人朱培青与被执行人姚现军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昆周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过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中止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周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苏军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晖
代理
审判员 胡明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