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3执72号

XXX与张小红、王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王成,张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72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张小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信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成、张小红支付申请执行人XXX案件款34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0元,执行费422元,共计3583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成、张小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成、张小红在银行的存款至35832元,若金额不足,继续冻结该账户,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张伟宁

审判员  李军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巧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