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72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张小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信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成、张小红支付申请执行人XXX案件款34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0元,执行费422元,共计3583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成、张小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成、张小红在银行的存款至35832元,若金额不足,继续冻结该账户,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张伟宁
审判员 李军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巧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