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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285号

罪犯刘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285号罪犯刘彬,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景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赣监刑执字第47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7次,单项表扬7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刘彬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旭东

代理

审判员  占丽媛

代理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