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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2783号

朱国荣与刘弘、周广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国荣,刘弘,周广明,周永林,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783号原告朱国荣。委托代理人屠冰,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弘。被告周广明。被告周永林。被告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900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句茅路1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周永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荣诉被告刘弘、周广明、周永林、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国荣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惠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印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