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783号原告朱国荣。委托代理人屠冰,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弘。被告周广明。被告周永林。被告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900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句茅路1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周永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荣诉被告刘弘、周广明、周永林、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国荣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惠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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