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661号原告金波,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永彬。被告安阳市精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彬,该公司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波诉被告陈永彬、安阳市精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彬、安阳市精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金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彬、安阳市精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金波负担。
审判员 ��张艳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牛 汝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