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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661号

金波与陈永彬、安阳市精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波,陈永彬,安阳市精良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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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661号原告金波,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永彬。被告安阳市精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彬,该公司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波诉被告陈永彬、安阳市精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彬、安阳市精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金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彬、安阳市精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金波负担。

审判员 ��张艳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牛 汝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