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369号原告任海林,男。委托代理人王建中,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良,男。被告袁金社,又名袁金娃,男。被告白红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林诉被告张金良、袁金社、白红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任海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莉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思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