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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民初369号

原告任海林诉被告张金良、袁金社、白红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任海林,张金良,袁金社,白红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369号原告任海林,男。委托代理人王建中,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良,男。被告袁金社,又名袁金娃,男。被告白红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林诉被告张金良、袁金社、白红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任海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莉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思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