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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民初531号

防城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盘明杰、阮朝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防城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明杰,阮朝春,盘英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531号原告防城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山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钟峰,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纯华,防城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荣鹏,防城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那勤信用社主任。被告盘明杰,港务局职工。被告阮朝春,无业。被告盘英发,退休人员。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盘明杰、阮朝春、盘英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洪立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