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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2390号

温孝鹏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390号罪犯温孝鹏,又名温孝朋,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孝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52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6日至2025年3月15日止。于2009年8月1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温孝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温孝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该犯罪团伙涉案人员共38人。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间抢劫3次,该犯参与1起,致1人重伤,抢劫财物价值940元,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间盗窃108起111次,该犯参与8次,价值43959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温孝鹏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孝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4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累计表扬7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孝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孝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