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538号原告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3号石家庄万达广场商务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总裁。被告刘宇。
原告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