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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恢26号

张玉芹与王学波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恢26号张玉芹,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市。王学波,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市。张玉芹与王学波身体权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年九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学波曾向申请执行人张玉芹付款5.000元,并制定了还款计划。但逾期后,一直拖欠拒付。经依法对其拘留后,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九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