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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1962号

申请人孙波与被执行人郭亚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波,郭亚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1962号申请执行人孙波,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冯秀玲(原告之母),女,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郭亚彬,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北初字第03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郭亚彬给付原告孙波2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波与被执行人郭亚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详细地址,申请执行人孙波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明确地址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北初字第03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庆瑞

审判员  周建平

审判员  郭志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