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136号原告谈青影,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代理人刘慧,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强,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陈吉广,男,汉族,成年,住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谈青影诉被告王志强、陈吉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谈青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吉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吉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青影撤回对被告陈吉广的起诉。审判��季慧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魏芳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