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川凉中民破字第1-15号申请人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胡志忠,组长。2016年5月6日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已完成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审核等工作,请求终结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程序。本院
经审理查明,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系原隶属四川省冶金厅的省属企业,四川省冶金厅撤销后划归四川省冶金行业办管辖。本院于2004年5月25日根据2002年4月15日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工作交由凉山州政府为主负责组织实施的通知》(川脱[2003]02号),裁定受理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04年7月20日以《指定成立清算组函》指定凉山州经贸委等十二家单位组成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清算工作。期间,清算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负责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全面清算工作,按照国家政策性破产关闭的规定启动破产工作,并完成职工安置工作。清算组共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到会的债权人代表的申报债权额超过三分之二,债权人对《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审计报告》,《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财产处置方案》、、《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申报债权审查报告》、《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剩余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案》、《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应收债权、清收、审查核销的报告》、《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报告》、《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等均无异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算组经审查确认并经其债权人会议决定对破产财产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如下:
一、2005年3月25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川凉中民破字第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破产财产,2005年3月29日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在西昌市金桥大酒店依法公开召开了“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财产拍卖大会”,拍卖品实现全部变现,成交价8220000.00元。
二、关于广汉生活基地房屋维修:2008年由于发生“5.12”大地震,原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广汉生活基地的房屋和供水、供电均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经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破产清算组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组织人力、物力对职工居住的房屋及生活保障设施进行了维护修理。
三、关于土地问题:1、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原机修厂3.62亩划拨土地,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两年就已经转让给冕宁县政府用于高速路出口建设,机修厂余下的2.739亩划拨土地交由冕宁县政府用于解决高速路出口扩建用地范围,并由政府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给予一定补偿,经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川凉中民破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将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管理、使用的证号为川国2003第01996号划拨土地1824.25平方米交由冕宁县人民政府,地上建筑物由冕宁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该补偿列入破产变现收入管理。但是由于地面建筑物不多而且破烂,冕宁县政府至今没有给予补偿。2、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川凉中民破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破产企业在泸沽镇本部的国有划拨土地13宗登记面积90239.21平方米,由凉山州人民政府无偿收回依法出让,出让金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原划拨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建筑物为破产财产,由凉山州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后,相应的补偿费用作为破产财产变现收入入账管理。(土地实测面积54852.76平方米:其中政府收回土地21181.56平方米、非生产性用地12553.94平方米、移交管委会棚改工程用地21117.26平方米)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按照法院裁定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多次衔接未果。
四、关于危险建筑物拆除处置:1、原四川省冶建设公司广汉生活基地居住职工多次反映院内部分七十年代修建的公房快要倒塌,危及周边住户安全,要求清算组拆除;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广汉生活基地部分生产经营性建筑物属破产财产,是原成都军区测绘队上世纪七十年红砖砌体与预制板、小青瓦材料修建,经历四十多年风雨侵蚀和地震破坏,已经出现墙体开裂,屋顶垮塌,已经危及现居住生活基地中职工的生命安全。破产清算组按相关程序要求对这部分房屋进行鉴定,2013年由广汉市房管部门聘请四川省禾力建设工程检测鉴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了危险建筑“评估鉴定报告”。清算组在德阳日报刊登招标“拆除危房启事”,参加投标的有四家拆迁企业,确认广汉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由于拆除后的建筑物料已无再利用价值,清算组支付拆迁企业拆除人工费、建渣运输及堆放费、新建围墙费、管理费等费用298000.00元。2、冕宁县泸沽镇川冶建本部地面水泥库院内,属于破产财产的高烟囱一座及简易工棚15平方米,均系1958年修建,几十年风吹雨打,已经严重风化,评估值为零。但是危及泸沽镇五一村新农村建设农民安居屋,泸沽镇人民政府要求尽快拆除。经协商由泸沽镇政府承担拆除位于水泥库院内的高烟囱危险建筑一座和简易工棚,由泸沽镇政府负责拆除安全工作、经费开支以及建筑垃圾、废渣处理和损坏围墙的恢复等。上述两项财产,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川凉民中破字第1-12号《通知书》第二条“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职,积极保护破产企业财产完整性,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清算组对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地面建筑物予以拆除的行为系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行为,为此本院予以确认”。两处危险建筑已经全部拆除,由于拆除后的废旧物资没有再生利用价值,残值回收为零。经清算组清算确认企业破产债权、债务如下:2015年,破产清算组委托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对于企业破产债权、债务清理审查。经清算组审核确认债权人8户,截止2015年12月8日确认破产债权的金额为6154961.93元,无劳动债权,税收债权1户、优先债权1户、普通债权6户。经对破产企业债权(应收款)的清理、清收后总体情况是:119户债务人总计应收债权6645097.69元,已经收回16户债权金额602432.71元(含已收回职工欠款),全部纳入破产财产变现入账管理。对剩余103户债权人,债权金额6042664.98元由以下方面构成:1、在清收过程中双方对未结算的债权进行结算,金额变更后不再清收的320005.50元。2、退回及无法清收的以上应收债权24户债务人,应收债权金额1316505.31元,建议核销。3、对债务人提出异议,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3户债务人,应收金额269947.13元,时效障碍客观存在,建议核销。4、应收西昌宁远公司,应收债权金额291646.39元。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报了债权,该公司破产已终结,无法清收建议核销。5、应收小额债权19户,应收金额65894.05元,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建议核销。6、清算组审查后确定不真实应收债权24户,应收金额2726807.63元,因其属于不真实债权,不应清收。7、应收职工债权45人,债权金额1112271.47元。已收回13人,实收金额为60412.50元;无法收回职工债权32人金额1051858.97元,因形成时间长,2015年12月9日,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大会。2015年12月20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川凉中民破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作出的《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申报债权审查报告》中关于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债权审查结论。2015年12月23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川凉中民破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2004)川凉中民破字第14号,裁定确认四川冶金建设破产清算组作出的《四川冶金建设公司剩余破产财产的确认申请》、《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剩余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案》。2015年12月20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川凉中民破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作出的《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应收债权清查、清收、审查核销的报告》中关于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对外应收债权停止清收的处置方案。清算组对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清算组破产财务收支进行清算并经四川金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川金达会审字【2016】第324号《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经审计四川省已经建设公司账面收支情况如下:200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清算项目财务收入(变现收入)14943352.65元,支出合计25,834,973.41元,其中:清算费用5723614.92元,清偿劳动债权20117478.49元。清算项目净损益-10897740.76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第三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对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破产清算资金收支情况清算结果为:200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清算项目财务收入(变现收入)14943352.65元,支出合计25834973.41元,其中:清算费用5723614.92元,清偿劳动债权20117478.49元。清算项目净损益-10897740.76元。因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并无财产可供分配,故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报告。因此,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的有关遗留问题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预留工作资金也由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破产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0.00元,由破产企业四川省冶金建设公司负担,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袁 荃
审判员 叶庆华
审判员 王和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 丹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