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李凌云。
被执行人: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凌云与被执行人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盘劳人仲裁字(2016)70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凌云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凌云在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70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庆
审判员 王革生
审判员 王 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