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2民初1130号原告任志。被告严某。被告严云,系被告严某之父。被告虢某。委托代理人虢文新。被告虢波,系被告虢某之父。被告程攀,系被告虢某之母。
原告任志与被告严某、严云、虢某、虢波、程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袁金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志、被告虢某的委托代理人虢文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某、严云、虢波、程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16日下午,原告与严某母亲一同在虢文新麻将室打麻将,期间严某用水泥瓦残片将原告的别克凯越小车整车除车顶外全面刮伤,后通过被告虢某指证,确认两人共同损坏。但因严某与虢某均未满18周岁,不具备民事赔偿能力,而想通过其监护人得到相应车辆维修费用。因虢某刮伤面积小,其监护人虢文新愿意承担相应部分维修费用,但严某的监护人态度恶劣,不愿意承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将原告的别克凯越小汽车(车牌号码为:湘A×××××)恢复原状或赔偿原告维修车辆费4000元;2、误工费1530元(基本工资255元/天,六天没上班)、交通燃油费2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
被告虢某辩称,1、虢某和严某划车属实,但是虢某划得面积少一点;2、虢某系小孩,不懂事,具体赔偿数额以法院判决为准。被告严某、严云、虢波、程攀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6日下午,原告任志将其所有的湘A×××××黑色别克小车停放在长沙市望城区农溪村26组虢文新家禾场,并在虢文新家打麻将。当日17时许,任志发现小车被他人划伤,遂向公安机关报警。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靖港派出所民警进行相应询问调查,湘A×××××黑色别克小车被严某、虢某二人用石头划伤多处。原、被告因车辆划伤维修费用未能达到协议,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严某的法定监护人为严云、程美英,虢某的法定监护人为虢波、程攀。庭审中,任志自愿放弃对程美英赔偿责任的追究。经湖南永通华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估价,湘A×××××黑色别克小车维修费用为4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报警记录及询问笔录、车辆维修单据、照片一组及庭审记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任志所有的湘A×××××黑色别克小车被严某、虢某二人共同划伤,虽然虢某辩称其划伤面积小,但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对虢某的此项答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严某、虢某共同实施划伤车辆的侵权行为,且双方均不能明确二人的具体划伤区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关于“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严某、虢某连带赔偿任志的损失。因严某、虢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严云作为严某的监护人,虢波、程攀作为虢某的监护人,均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任志自愿放弃对严某另一监护人程美英主张权利,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任志现主张被告赔偿湘A×××××黑色别克小车被划伤的维修费用,故其恢复原状的诉求已无事实和法律基础,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交通燃油费的诉求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某、严云、虢某、虢波、程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任志车辆维修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任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严某、严云、虢某、虢波、程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金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熊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