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662号原告大庆市肇源县建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中医院楼下。法定代表人李佰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阔,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李树坤,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本院受理的原告大庆市肇源县建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全物业)诉被告李树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所有的肇源县**楼房屋提供热力服务。该房屋供热面积450平方米,2012-2013年度、2013-2014年度、2014-2015年度、2015-2016年度,四年欠取暖费67725元,延滞金14921元(按银行利率0.00875元)。原告曾向被告多次催交取暖费,被告拒不给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2012-2013年度取暖费17100元、延滞金6434元,2013-2014年度取暖费17100元、延滞金4638元,2014-2015年度取暖费17100元、延滞金2843元,2015-2016年度取暖费16425元、延滞金1006元,合计82646元。2012-2015年度收费标准38元/平方米,2015-2016年度收费标准36.5元/平方米。
经审理查明,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物业)于2009年4月22日成立。2009年5月18日,正泰物业向肇源县人民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申请许可中央商城供热站扩建工程,2009年6月4日,正泰物业获得该工程的行政许可。该工程供热区域包括被告李树坤使用的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楼房屋(肇源房权证肇源镇字第**号)。2012年10月13日,正泰物业与建全物业达成内部收购协议,由建全物业整体收购正泰物业。正泰物业现任法定代表人为李海阔,该公司未被注销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被告李树坤使用的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老残联商服楼拐角楼3-6楼房屋处于正泰物业供热范围之内,正泰物业与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供热合同关系。参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并向热力用户公示。在行政主管部门未办理发放供热许可证之前,根据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建全物业与正泰物业虽然达成内部转让协议,但正泰物业未被注销工商登记,依然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正泰物业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热力用户提供热力服务并收取热费,不得以建全物业的名义向正泰物业供热范围内的热力用户收取热费,从而造成热力用户的误解,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告建全物业向本案热力用户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庆市肇源县建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树坤的起诉。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93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宇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