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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1880号

任建国与王龙亮、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建国,王龙亮,张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1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建国,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磊,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言,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龙亮,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红,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王龙亮之妻。

上诉人任建国与被上诉人王龙亮、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建国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任建国与王龙亮、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对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福强等人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该案驳回原告任建国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任建国的起诉。

上诉人任建国不服原裁定,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出借的款项虽然是通过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转借给被上诉人,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订立了《借款借据》,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被上诉人也向上诉人出具了收条。合同具有相对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与本案虽有关联,但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的签订人虽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但涉案款项系上诉人通过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转借给被上诉人,利息的支付亦是通过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的。现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对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福强等人立案侦查,该犯罪行为的认定与本案上诉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基于同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倩

审判员 周克风

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