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051号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特林桥蓝安西路22号1号楼3、4、5号。法定代表人胡智。委托代理人陈永宏,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李长勇,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