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603号
原告:王长柏,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静心,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学义,男。
被告:铁岭农药大世界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孙俊强,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柏与被告黄学义、铁岭农药大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孙俊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名称变更,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以另行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辉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樊珈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