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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2321号

徐小龙、孙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小龙,孙敏,芦传军,刘兴艳,董开鹏,刘学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2321号申请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辋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小龙,居民。被执行人孙敏,居民。被执行人芦传军,居民。被执行人刘兴艳,居民。被执行人董开鹏,居民。被执行人刘学勤,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小龙、孙敏、芦传军、刘兴艳、董开鹏、刘学勤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徐小龙、孙敏、芦传军、刘兴艳、董开鹏、刘学勤所有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旭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崔玉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