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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962-2号

吴晓颖与黄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晓颖,黄建波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962-2号申请执行人吴晓颖,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泉州市鲤城区人,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黄建波,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泉港区人,公务员,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颖与被执行人黄建波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598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泉民终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黄建波返还借款人民币104450元及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帐户已被冻结,暂无其他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980号民事判决书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