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南段3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177263-5法定代表人梁国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立超,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住大庆市让胡路区。2016年5月27日,本院收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对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停工核查通知单》(庆让建施停核字[2016]第002号)及《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庆让建强催字[2016]第002号),其申请强制执行事项为:
一、立即停止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协助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人住建局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停工核查通知单》、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期限并未届满,申请人于此时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强制执行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页可以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鲍莉文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熊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