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财保35号申请人王洪模。被申请人孙少林。被申请人宫妮娜。
申请人王洪模与被申请人孙少林、宫妮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董传亭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少林、宫妮娜补偿款100万元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少林、宫妮娜补偿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东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