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财保35号

王洪模与孙少林、宫妮娜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洪模,孙少林,宫妮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财保35号申请人王洪模。被申请人孙少林。被申请人宫妮娜。

申请人王洪模与被申请人孙少林、宫妮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董传亭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少林、宫妮娜补偿款100万元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少林、宫妮娜补偿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东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