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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30号

王满丽与肖家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满丽,肖家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30号申请执行人王满丽,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肖家俊,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肖家俊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满丽定金865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2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家俊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董保明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刘晋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权晓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