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462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负责人:丁某,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九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