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42民初542号

郑梓艳与龙秋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42民初542号原告郑某某,女,农民。被告龙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童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揭国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