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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112号

吕晓东与陈发明、吕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晓东,陈发明,吕美英,董江涛,浙江可心工贸有限公司,磐安县兴宇不锈钢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112号

原告:吕晓东。

被告:陈发明。

被告:吕美英。

被告:董江涛。

被告:浙江可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厂区戏台山3地块(新渥镇)。

法定代表人:陈发明,执行董事。

被告:磐安县兴宇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戏台山。

法定代表人:董江涛,厂长。

原告吕晓东为与被告陈发明、吕美英、董江涛、浙江可心工贸有限公司、磐安县兴宇不锈钢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由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20元,由原告吕晓东负担。

审 判 长  曹 倩

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