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112号
原告:吕晓东。
被告:陈发明。
被告:吕美英。
被告:董江涛。
被告:浙江可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厂区戏台山3地块(新渥镇)。
法定代表人:陈发明,执行董事。
被告:磐安县兴宇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戏台山。
法定代表人:董江涛,厂长。
原告吕晓东为与被告陈发明、吕美英、董江涛、浙江可心工贸有限公司、磐安县兴宇不锈钢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由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20元,由原告吕晓东负担。
审 判 长 曹 倩
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