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508号原告冀正敏,地址:隆化县。诉讼代理人崔建辉,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孙国生,地址: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正敏与被告孙国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正敏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正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益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