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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508号

冀正敏与孙国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冀正敏,孙国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508号原告冀正敏,地址:隆化县。诉讼代理人崔建辉,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孙国生,地址: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正敏与被告孙国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正敏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正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益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