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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1042号

原告李要军与被告罗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要军,罗承,文钰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042号原告李要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罗承,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被告文钰峰(曾用名文玉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被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

原告李要军诉被告罗承、文钰峰、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要军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要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宗辉

审 判 员  杨 薇

人民陪审员  任清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 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