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042号原告李要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罗承,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被告文钰峰(曾用名文玉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被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
原告李要军诉被告罗承、文钰峰、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要军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要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宗辉
审 判 员 杨 薇
人民陪审员 任清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 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