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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685号

潘某某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4-13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某某,周某某,胡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周某某、胡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借款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麦丰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谢春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喻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