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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2593号

易世龙与柯存平、郑龙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世龙,柯存平,郑龙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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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593号申请执行人易世龙。被执行人柯存平。被执行人郑龙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柯存平名下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现已被我院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

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59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