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华诚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王金林,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从林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徐从林,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徐从林,盐城市××从××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华诚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从林农机专业合作社、徐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陈 亚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