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944号
原告:陈某。
原告:冯某甲。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冯某甲之母)。
原告:冯某乙。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冯某乙之母)。上列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梅、王成飞。
被告:程顺涛。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冯某甲、冯某乙诉被告程顺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冯某甲、冯某乙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冯某甲、冯某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冯某甲、冯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冯某甲、冯某乙负担。
审判员 梁吉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孟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