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984号
原告:丹东永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河畔新城A1#615号。
法定代表人:罗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琦,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银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二号海景酒店16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国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惠兰,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永兴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银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永兴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永兴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丹东永兴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月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白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