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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556号之一

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与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霍海清,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赵长水,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70360元,已执行/元,尚欠7036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兴光

审判员  张建民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夏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