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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230号

李雄与韩福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雄,韩福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30号原告李雄。委托代理人王运福,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福以。

原告李雄与被告韩福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孙守旺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雄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雄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福以的起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雄撤回对被告韩福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李雄负担。

审 判 长  孙守旺

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

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