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30号原告李雄。委托代理人王运福,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福以。
原告李雄与被告韩福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孙守旺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雄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雄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福以的起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雄撤回对被告韩福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李雄负担。
审 判 长 孙守旺
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
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