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813号原告李六保,男,1966年6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肖明福,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六保与被告肖明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明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六保撤回对被告肖明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邱凌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