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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813号

李六保与肖明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六保,肖明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813号原告李六保,男,1966年6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肖明福,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六保与被告肖明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明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六保撤回对被告肖明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邱凌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