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3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3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揭阳市揭东区陈某乙(另案处理)的菜棚内查处1“鱼虾蟹”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人民币300元。经查,被告人陈某甲是设赌庄家,被告人刘某甲帮忙望风,该赌场赌注人民币10元至100元不等,参赌人数10人左右。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罚没票据,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被告人刘某甲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均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均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史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