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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执恢一字第1165号

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经贸公司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经贸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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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民执恢一字第116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九号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谷军,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开发区兴隆经贸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街E区11栋7A号980315。

法定代表人:陈贵明。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606.9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该土地暂时无法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春  峥执行员 姜  晓  旭执行员 杨    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合议庭笔录评议时间:2016年6月7日评议地点:执行局205室评议案件:(2013)开民执恢一字第1165号参加人员:执行员李春峥,姜晓旭,杨力

书记员:梅新旭评议内容:李春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该土地暂时无法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姜晓旭:同意上述意见。杨力:同意上述意见。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报告(2013)开民执恢一字第1165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九号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谷军,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经贸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街E区11栋7A号980315。

法定代表人:陈贵明。

二、案件的由来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606.9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三、执行工作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该土地暂时无法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执行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