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307号原告柏子敬,男。被告李石元,男。被告唐兰英,女,系李石元之妻。被告人李敏,男,系李石元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子敬与被告李石元、唐兰英、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子敬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原、被告因达成还款计划而撤诉,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子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86元,减半收取8193元,由原告柏子敬负担。
审 判 长 雷健君
审 判 员 刘 凤
人民陪审员 XX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