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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民初307号

原告柏子敬与被告李石元、唐兰英、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柏子敬,李石元,唐兰英,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307号原告柏子敬,男。被告李石元,男。被告唐兰英,女,系李石元之妻。被告人李敏,男,系李石元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子敬与被告李石元、唐兰英、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子敬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原、被告因达成还款计划而撤诉,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子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86元,减半收取8193元,由原告柏子敬负担。

审 判 长  雷健君

审 判 员  刘 凤

人民陪审员  XX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睿 来自